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10.1.
驾驶员必须考虑到交通强度,车辆和货物的特性和状况,道路和天气状况,尤其是行驶方向的可见性,以不超过既定极限的速度驾驶车辆。 速度应使驾驶员能够不断监控车辆的运动,以符合规则的要求。
如果驾驶员能够检测到运动存在危险,他必须采取可能的措施来降低车辆停止的速度。
10.2.
在定居点,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60 km / h,在居民区,自行车区域和家庭区域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 km / h。
注。 根据俄罗斯联邦各组成实体的行政当局的决定,如果道路条件确保更高速度的安全交通,则可允许在某些类型的车辆的路段或交通车道上增加速度(安装适当的标志)。 在这种情况下,允许速度的值不得超过为高速公路上各类车辆确定的值。
10.3.
允许在定居点之外移动:
- 高速公路上最大允许重量不超过3,5吨的摩托车,汽车和卡车-时速不超过11090 km / h,其他道路上不超过XNUMX km / h;
- 所有道路上的城际和小座公共汽车-时速不超过90公里;
- 其他公共汽车,牵引拖车时的乘用车,在高速公路上最大允许重量超过3,5吨的卡车-不超过90公里/小时,在其他道路上-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 用于在后方运送人员的卡车-时速不超过60公里/小时;
- 进行有组织的儿童运输的车辆-时速不超过60 km / h;
- 注意。 根据公路所有人的决定,如果道路条件确保以较高的速度安全行驶,则可以允许某些类型的车辆提高路段的速度。 在这种情况下,在标有符号130的道路上允许的速度不得超过5.1 km / h,在标有符号110的道路上不允许超过5.3 km / h。
10.4.
牵引机动车的车辆允许以不超过50 km / h的速度行驶。
重型车辆,大型车辆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特别许可中规定的速度,并根据有关高速公路和道路活动的法律在该特别许可的情况下驾驶此类车辆车辆。
10.5.
司机被禁止:
- 超过车辆技术特性决定的最高速度;
- 超过车辆上安装的``限速''标识牌上指示的速度;
- 干扰其他车辆,不必要地以太低的速度移动;
- 如果没有必要防止交通事故,那么会大幅减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