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3

于8年2020月XNUMX日修订
16.1.
在高速公路上,禁止:
行人,宠物,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和自走式汽车,其他车辆的行驶,其速度根据技术特征或状况而定,低于40 km / h;
允许最大质量超过3,5吨的卡车在第二车道之外的行驶;
在标有6.4或7.11标志的特殊停车区外停车;
掉头进入分隔条的技术空白;
备份;
16.2.
如果在行车道上被迫停车,驾驶员必须根据规则第7节的要求指定车辆,并采取措施将其带到指定车道(行车道边缘线右侧)。
16.3.
本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标有5.3标志的道路。